周君红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10个月有期徒刑轻判处理
来源:周君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1015
2017年12月14日,王某因给某淫秽网站提供CDN加速与服务器租用服务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7年12月25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2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2日,周君红律师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代理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与一审阶段。周君红律师通过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解到王某有自首情节,但卷宗材料上并未显示。此外,获知王某的获利金额只有两万余元,而并非起诉意见书上指控的三十四万多元。故,周君红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申请调查取证,案件通过两次退查后,本案的自首情节以及王某的实际获利金额在两次退查卷宗里得到了确认。后该案于2018年9月13日开庭审理,周君红律师通过与法官良好的沟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家庭因素等,从法理与情理上向法院提出判处王某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君红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处以罚金1000元人民币。本案获得了理想的轻判处理。
以下是本案的判决书(节选):

附送本案的辩护词:
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辩护词
号:(2018)粤0307刑初329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周君红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诉[2018]3098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有以下5点:
1、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为。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是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王某的讯问笔录以及本案补充侦查工作卷第三分册第4页深圳市公安局爱联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7年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人员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人员一同来到王某的家里准备抓捕王某时,当时王某没有在家,只有他老婆黄某在家,于是湖北省京山县公安人员胡某警官向黄某留下联系电话。后来王某回到家的时候,就主动给胡某警官打电话,并自愿在家等着民警过来调查,且在被抓捕后,王某在讯问过程中也是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即只要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就构成如实供述,认不认罪并不是认定如实供述的条件。王某此前虽不认罪,但是他一直如实供述,后来通过深刻的认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便在庭前及时签署了认罪书。故,本案的情况说明以及王某的讯问笔录与认罪书,足以证实王某确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为巫某的某淫秽视频网站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王某所起到的作用性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王某为主犯巫某的某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其在为巫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王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且系初犯、偶犯,事发前,遵纪守法,没有前科。
王某是在2017年3月份才开始从事网络技术服务行业的,在本次案发中,王某仅获利24450元。鉴于王某涉案时间短,获利少,主观恶性不大,又系初犯、偶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4、王某认罪认罚,在其已实际交纳罚金,主动接受财产刑的情况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无论是在庭前还是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实际交纳罚金,悔罪态度深刻。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王某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他尽快回归,照顾一家老小。
王某的姑妈王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经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子宫癌晚期,后虽经过住院化疗,但情况日益恶化,目前生命垂危。王某从小由其姑妈王某某抚养长大,姑侄关系情如母子,王某在获知姑妈患癌症后,在看守所内日夜伤心痛楚,担心自己羁押时间太长,而不能见姑妈最后一面。又想起自己在家无依无靠的妻儿,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念在王某心存孝心、关心家人、认罪悔罪态度深刻的份上,恳请法庭能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尽快回归家庭为亲属尽孝的机会。
最后,对于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辩护人建议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王某在本案起诉后,无论是庭前还是庭审中均是自愿认罪且已主动交纳罚金。故,基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属于自首、从犯、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且家庭情况特殊,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建议法庭在10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对王某判处刑罚。让其尽快获得人身自由,回家照顾患重病的姑妈以及妻儿老小,以体现“惩罚与宽大”的法律精神,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周君红律师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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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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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君红
  • 执业律所:
    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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